一、東區擴大都市計畫為何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而不比照員林184公頃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二、非都農地採區段徵收需負擔全部公共設施費用,為何建成區中乙種建地不用負擔?
三、何謂區段徵收方式?農民取得土地或金額方式?
四、區段徵收農地分回僅四成?
五、農地重劃區與非農地重劃區為何分回比例一致?
六、農民(地)被徵收後,農保問題如何處理?
七、新縣政中心毗鄰欣彰瓦斯公司及佔用未來捷運站區,影響公共安全及交通發展?
八、欣彰天然氣與台化為何不需回饋?
九、第一種住宅區(區段徵收區)、第二種住宅區(縣有已發展聚落區)之建蔽率、容積率過低?
十、為何部分農牧用地納入第二種住宅區?
十一、第二種住宅區(現有已發展聚落區)是否需要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或回饋金?
十二、第二種住宅區(現有已發展聚落區)為何未劃公共設施?
十三、已發展區內為何未劃道路用地,及部分計畫道路為彎曲不與現有巷道連接取直
十四、區段徵收開發為何民眾領回40%,政府取得60%土地?

 

一、東區擴大都市計畫為何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而不比照員林184公頃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答:

(一)為何彰東都市計畫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依行政院79年8月10日臺內字第23088號函及內政部80年4月22日臺(80)內營字第914437號函核示,凡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非有特殊情形才得以區段徵收以外方式向行政院報准(如農地變更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是地主平均領回土地面積不足40%)。彰化東區因屬於擴大都市計畫,由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都市土地,依照現有的法令及內政部核定本計畫申請案的規定,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本計畫扣除現行已發展區,餘納入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約297公頃。

 

(二)員林184公頃為何可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

 

員林184公頃市地重劃區,原為都市計畫之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與擴大彰化東區都市計畫由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都市土地,性質不同。

該整體開發區係於74年辦理之「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由都市計畫之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經台灣省都委會決議:「開發方式依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之法令訂之」,保留本區開發方式的彈性空間,嗣因該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若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分回地主抵價地面積不足百分之四十,而於88年至94年間多次向行政院專案報准,於94年12月歷時7年始經行政院同意修正開發方式為「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公正之開發方式辦理」,是以,該整體開發區與擴大彰化東區都市計畫之計畫性質、時空背景與法令並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三)如果多數地主反對區段徵收,縣府如何處理?

 

鑒於計畫區內民意代表及地主對採區段收方式的激烈反應,縣府除請縣籍立法委員建議中央修法,對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採多元的開發方式外,縣府也將儘全力向行政院及內政部爭取民眾應有之權益,以創造民眾與政府雙贏局面,惟屆時如仍未如縣府和鄉親所願,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亦請鄉親支持本計畫區之開發,以加速計畫之推動,對於各街廓如有一半以上的地主反對開發,則該些地區將不納入都市計畫區內,並永久維持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以符合鄉親繼續耕作的期待,土地及建築之違規使用將進行查處,避免國土之破壞。縣政府絕對會尊重並重視鄉親意見,不會強行辦理。

 
二、非都農地採區段徵收需負擔全部公共設施費用,為何建成區中乙種建地不用負擔?
答:

(一)原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已可建築使用,甲建、乙建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60%及240%,然考量計畫區現有建築興建之強度及聚落區難以闢建公共設施等因素,又其未負擔區段徵收公共設施,故納入都市計畫區後,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訂定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120%;而原農地多數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負擔區內公共設施,故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其住宅區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150%,高於第二種住宅區。

 

(二)惟第二種住宅區日後為提高其開發強度,若基地面積達1,000公尺以上,其申請整體開發並提供30%以上之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給地方政府,得獲開發容積獎勵,不申請開發者,毋需回饋土地 , 故無論是建地與非建地,均兼顧到公平正義之精神。

 
三、何謂區段徵收方式?農民取得土地或金額方式?
答:

(一)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二)農民取得土地或金額方式

 
  1. 本計畫區之地主可採領地或領價。依照草案領地者可領回土地平均約42%,領價者為區段徵收當時之公告現值加四成。
  2.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者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畢;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是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含加成補償)計算 。
  3.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四、區段徵收農地分回僅四成?
答:

區段徵收農地分回僅四成的說法明顯與區段徵收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方式有異,區段徵收後領回之抵價地為可建築用地,非為原農地,其領回可建地面積係與區段徵收前農地價值及領回可建地之地價有關,一般而言,領回可建地之土地總價值將高於原農地土地總價值。

另外原為辦竣之農地重劃區,依區段徵收條例之規定可領回至少45%的土地。

 
五、農地重劃區與非農地重劃區為何分回比例一致?
答:

農地重劃區與非農地重劃區領回抵價地之比例並非一致,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依農地重劃區及非農地重劃區分開計算,合計後再依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領回之可建地土地。

另外原為辦竣之農地重劃區,依區段徵收條例之規定可領回至少45%的土地。

 
六、、農民(地)被徵收後,農保問題如何處理?
答:

有關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原農民之農保資格是否一併喪失乙項,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農保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者,農保之續保期間自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起算,至屆滿3年止;另同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則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依上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農地被區段徵收,如非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農保之續保期間係自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起算,至屆滿3年截止,故區段徵收之辦理期間如超過前開3年期限,被徵收之農民倘未依同要點第10點規定另行取得加保資格,即喪失農保資格。

本府高鐵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曾為爭取本區農民之最大利益,於99年曾兩度函請農委會、內政部建議續保期間酌予延長,惟內政部函示「…續保期間3年,係考量農民於領取政府徵收補償費後,應於3年期間可重新購得農地,據以重新申請農保資格審核,如再延長其繼續加保之年限,恐將與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之本質不符,且有鑑於監察院針對農保加保資格寬鬆,導致其虧損日益嚴重提出糾正,故本案應仍依徵收要點之規定辦理,不宜再放寬續保期間。」

故按現行規定及辦理進度,區段徵收完後之3年(預計最快在8年後),除非另購農地繼續耕作,否則將失去農保資格,此部分縣府將持續向中央爭取放寬資格,保障縣有農民之權益。

 
七、新縣政中心毗鄰欣彰瓦斯公司及佔用未來捷運站區,影響公共安全及交通發展?
答:

(一)新行政中心毗鄰欣彰瓦斯公司,中間係規劃園道用地及大竹排水之溝渠用地以為隔離緩衝空間,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該公司所在之能源專用區需退縮建築。

 

(二)另台中都會區捷運綠線延伸線至彰化市,為彰化縣及彰化市積極爭取之重大建設之一,G20車站暫訂於本計畫之行政中心用地(6.27公頃),但因捷運車站所需用地未定,故未來視該重大交通建設爭取結果及時程,場站得與行政中心共構規劃,以帶來人潮與商機,加速鄰近地區之繁榮發展。故縣政中心與捷運場站可相輔相成加速計畫區之發展。

 
八、欣彰天然氣與台化為何不需回饋?
答:

(一)欣彰天然氣依其使用範圍劃定為能源專用區,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規定其使用項目為煤氣加(整)壓站及天然氣加(整)壓站,未來如該公司欲轉型或增加其他使用,仍須辦理回饋。

 

(二)計畫區內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草案亦規劃為住二、零星工業區或產業專區及適當的分區,以保障原有「可建築用地」合法使用之權益,台化公司及欣彰天然氣公司是在此原則下劃設為產專區及能源專用區。台化廠面積70餘公頃,係為經濟部編定之工業區,有其合法使用權益。又該廠區於主要計畫已劃設4.26公頃土地作為公園兼滯洪池用地,且依目前草案對其制訂之開發管理要點,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都3年內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尚須劃設20%之公共設施用地,包含道路、公園、綠地等,均須將產權移轉給政府,其劃設的道路必需聯接廠區外的計畫道路,連同其他公共設施均為開放供公眾使用,非廠區使用。其未來將轉型為低污染環保產業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發展。

 
九、第一種住宅區(區段徵收區)、第二種住宅區(縣有已發展聚落區)之建蔽率、容積率過低?
答:

新訂擴大彰化東區都市計畫申請案內政部核定面積1200公頃,計畫人口6萬人,本計畫區600公頃,計畫人口5萬6000人,但現況人口3萬3千人,可新增人口不多,如住宅區面積過多或容積率過高(如彰化市之200%),則恐超過計畫人口,違反核准條件,因此考量已發展區之現況容積,訂定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為50%,容積率150%,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為50%,容積率120%。第二種住宅區因未參加區段徵收,無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故容積較第一種住宅區低。

 
十、為何部分農牧用地納入第二種住宅區?
答:

計畫範圍依發展現況、發展時序、配合地方財政支出及開發風險負擔,規劃分期分區發展,屬於現有聚落之乙種建築用地部分以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為原則,區段徵收範圍內劃設之住宅區則為第一種住宅區。

然區段徵收範圍應儘可能考量方整以利後續區段徵收配地作業,故於聚落及區段徵收範圍間之界線,盡可能採平順劃設,至緊鄰聚落之部分農牧用地將一併納入第二種住宅區。

 
十一、第二種住宅區(現有已發展聚落區)是否需要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或回饋金?
答:

位於第二種住宅區之土地,如原為建地目,則未來重建並無需負擔公設用地及公設興闢費用,但土地所有權人若為提高開發強度,得於開發基地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時,依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申請整體開發,並負擔30%以上之公設用地,以申請開發獎勵容積,最高得提高至200%。但實際公共設施留設困難而無法達到30%以上者,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得繳納代金。

故第二種住宅區內原建地目土地,如無提高開發強度者,其開發時無須提供公共設施或繳交回饋金。

 
十二、第二種住宅區(現有已發展聚落區)為何未劃公共設施?
答:

(一)已發展區內幾為原非都市土地之建地(規劃為第二種住宅區),因現況發展密集,已無土地劃設公共設施,且若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因位於非區段徵收範圍,故將來需由彰化市公所以徵收取得,其徵收土地、拆遷補償及興闢費用,公所恐無力負擔。但基於公平原則,降低其容積。

 

(二)已發展區未來可藉由整體開發亦提昇實質環境品質,第二種住宅區之土地,將來重建或新建時,如建築基地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依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者,得在負擔30%公共設施用地後,獲得開發獎勵容積。申請整體開發除可提高建築強度外,其提供之公共設施亦將改善實質環境,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具有高度開發自主權。

 
十三、已發展區內為何未劃道路用地,及部分計畫道路為彎曲不與現有巷道連接取直
答:

(一)已發展區即第二種住宅區,現況發展密集,皆有留設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可通往主要幹道,已具有司法上之公用地役權之關係,仍需提供公眾使用,不會因未將其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而無法通行。

 

(二)多數現有巷道寬度不一,若劃設計畫道路,則寬度須均等,以利交通,惟拓寬後將拆除部分合法民宅,勢必引起居民抗爭。

 

(三)將既成道路劃設為計畫道路,則屬公共設施,將來需由彰化市公所以徵收收方式取得開闢,公所恐無力負擔。

 

(四)部分計畫道路為彎曲不與現有巷道連接取直,係指台化廠區與東側之第一種住宅區與第二種住宅區交接處,因考量第二種住宅區建成區內之現有巷道不宜劃為計畫道路(原因如上),且第一種住宅區之土地需面臨計畫道路方能指定建築線申請建築,故參考地籍及現況來劃設計畫道路。另住宅區內之出入道路如過度與聯外道路接通,以引入過境車流,對於住宅區內之品質與安全未必有益,故有關道路彎曲不與現有巷道連接取直是否造成交通問題,將報請都委會討論。

 
十四、區段徵收開發為何民眾領回40%,政府取得60%土地?
答:

按本計畫之區段徵收範圍內區劃設41%公設用地,加上地主平均領回約42%之土地,剩餘部分為縣府為辦理區段徵收工程所需費用,縣府只獲的得公設用地並且是開闢用來供公眾使用,用以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而且需要背負辦理區段徵收向銀行貸款之龐大的貸款利息。